(一)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作出的决定,导致职务(岗位)过错后果发生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职务(岗位)过错后果发生的;
(三)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导致职务(岗位)过错后果发生的。
第十八条 承办人提出的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职务(岗位)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主要责任,批准人负重要责任。
第十九条 审核人改变或者不采纳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职务(岗位)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责任。
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职务(岗位)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 批准人改变或者不采纳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或者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职务(岗位)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 领导指令、干预,导致职务(岗位)过错后果发生的,指令、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 集体研究、认定,导致职务(岗位)过错后果发生的,决策人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上级机关改变下级机关作出的决定,导致职务(岗位)过错后果发生的,上级机关负责人负重要责任。
第二十四条 经过听证作出的决定,批准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的错误建议,导致职务(岗位)过错后果发生的,听证主持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责任。批准人不采纳听证主持人的正确建议,导致职务(岗位)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五条 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职务(岗位)过错后果发生的,复议机关负责人负重要责任。
第四章 职务(岗位)过错责任追究方式
第二十六条 职务(岗位)过错责任追究的方式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