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违反规定收费、罚款、摊派以及强迫服务相对人交纳保证金、押金的;
(三)违反规定在价格上设立各种基金、附加费等项目和价外搭车收取其他费用的;
(四)不按照规定时限、标准和要求提供水、电、气等应提供的服务,或者随意停水、停电、停气及中断其他应提供的服务的;
(五)将法定无偿服务变为有偿服务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六)违反规定,限定服务相对人购买其指定产品或材料,强制服务相对人接受其指定的单位设计或施工以及其他强买强卖、强行服务的;
(七)利用职务之便,公开或变相索要服务相对人财物,让服务相对人报销费用的;
(八)服务态度不文明,故意刁难服务相对人的;
(九)其他侵犯服务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四条 公务人员在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职务(岗位)过错责任:
(一)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事项拖延不办或者不按程序办事的;
(二)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推诿,效率低下,给管理、服务相对人造成延误或损失的;
(三)违反政务公开规定,不履行公开和告知义务,损害管理、服务相对人知情权的;
(四)不履行公开承诺或者承诺后不践诺的;
(五)假公济私,故意纵容或者庇护不正当竞争的;
(六)滥用职权,利用工作或职务之便故意刁难或者“吃、拿、卡、要、报”的;
(七)工作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收费、罚款、摊派或者检查的;
(九)违法强买强卖,强行指定中介服务机构的;
(十)以赞助、捐助、宣传、评比、业务咨询、勘验评估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十一)不执行或者不认真执行党委和政府关于防治非典工作各项部署和要求的;
(十二)其他影响经济发展环境和机关效能的行为。
第十五条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职务(岗位)过错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岗位)过错责任追究范围予以追究。
第三章 职务(岗位)过错责任划分与承担
第十六条 职务(岗位)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和重要责任。
第十七条 承办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负直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