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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窗口工作人员中餐费每人每天5元,补助交通费每人每天10元,中餐费由市“双优”办负担,补助交通费由各窗口单位负担。补助交通费与窗口工作人员的考勤考核结果挂钩,凭市“双优”办出具的证明向窗口单位按月领取。窗口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与窗口单位其他工作人员同等对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发或扣发。

第三章 考核标准

  第十条 对窗口工作人员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考核,采取百分制计分。
  (一)违反中心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的,每次扣5分;
  (二)不参加中心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或集体活动的,每次扣5分;
  (三)被服务对象投诉,经查属实的,每次扣10分;
  (四)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的,每次扣10分,情节严重的加扣5分;
  (五)利用职务之便发生“索、拿、卡、吃”等不廉洁行为的,每次扣10分;
  (六)违反审批办证、收费有关管理规定的,每次扣5分,情节严重的加扣5分;
  (七)不能及时、准确解答服务对象咨询的,每次扣5分;
  (八)办理业务发生差错的,每次扣5分,不及时改正的加扣5分;
  (九)不遵守计算机应用程序,操作不当,或浏览不健康网站,造成设备或网络损坏、感染病毒的,每次扣5分,造成局域网堵塞或服务器崩溃的加扣5分;
  (十)办理业务超过承诺时限的,每超过一天扣5分;
  (十一)凡不佩带上岗牌、着装不整齐、有装不着、言行不文明(如乱扔乱吐、大厅晾雨伞、举止不雅等)、玩电脑游戏、喧哗聊天、吃食品、带小孩、做家务、打瞌睡的,均每次扣5分;
  (十二)无故迟到、早退、串岗、离岗的,均每次扣5分,旷工的每天扣15分;
  (十三)谩骂、刁难考核考评工作人员的,每次扣10分;
  (十四)受到服务对象书面感谢和表扬,经查属实的,每次加5分。

第四章 考评方法

  第十一条 中心成立窗口工作人员考核评比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双优”办领导、科长和窗口工作人员代表组成。窗口工作人员代表由窗口工作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采取按指纹考勤、监视器现场监视、管理人员每天6次定期巡视和不定期抽查等措施,进行考核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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