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窗口工作人员中餐费每人每天5元,补助交通费每人每天10元,中餐费由市“双优”办负担,补助交通费由各窗口单位负担。补助交通费与窗口工作人员的考勤考核结果挂钩,凭市“双优”办出具的证明向窗口单位按月领取。窗口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与窗口单位其他工作人员同等对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发或扣发。
第三章 考核标准
第十条 对窗口工作人员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考核,采取百分制计分。
(一)违反中心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的,每次扣5分;
(二)不参加中心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或集体活动的,每次扣5分;
(三)被服务对象投诉,经查属实的,每次扣10分;
(四)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的,每次扣10分,情节严重的加扣5分;
(五)利用职务之便发生“索、拿、卡、吃”等不廉洁行为的,每次扣10分;
(六)违反审批办证、收费有关管理规定的,每次扣5分,情节严重的加扣5分;
(七)不能及时、准确解答服务对象咨询的,每次扣5分;
(八)办理业务发生差错的,每次扣5分,不及时改正的加扣5分;
(九)不遵守计算机应用程序,操作不当,或浏览不健康网站,造成设备或网络损坏、感染病毒的,每次扣5分,造成局域网堵塞或服务器崩溃的加扣5分;
(十)办理业务超过承诺时限的,每超过一天扣5分;
(十一)凡不佩带上岗牌、着装不整齐、有装不着、言行不文明(如乱扔乱吐、大厅晾雨伞、举止不雅等)、玩电脑游戏、喧哗聊天、吃食品、带小孩、做家务、打瞌睡的,均每次扣5分;
(十二)无故迟到、早退、串岗、离岗的,均每次扣5分,旷工的每天扣15分;
(十三)谩骂、刁难考核考评工作人员的,每次扣10分;
(十四)受到服务对象书面感谢和表扬,经查属实的,每次加5分。
第四章 考评方法
第十一条 中心成立窗口工作人员考核评比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双优”办领导、科长和窗口工作人员代表组成。窗口工作人员代表由窗口工作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采取按指纹考勤、监视器现场监视、管理人员每天6次定期巡视和不定期抽查等措施,进行考核计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