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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经济
 发展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府发[2003]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现将《宜春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宜春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办证大厅窗口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为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把该中心真正建设成为“对外开放的窗口、优化环境的前哨、联系群众的桥梁、政府形象的镜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 对窗口工作人员管理遵循按标准考核、按程序考评、按结果奖罚以及公正、公开、民主、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优化环境、优质服务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为市“双优”办),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窗口工作人员

  第五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品行端正,文明礼貌,服务热情,廉洁奉公;
  (三)懂电脑操作,精通审批办证收费业务,忠于职守,责任心强,吃苦耐劳;
  (四)正式在编工作人员,身体健康。
  第六条 窗口工作人员一年一定,由窗口单位推荐,经市“双优”办考察后确定。工作人员两名以上的窗口,由窗口单位明确一名窗口负责人。因特殊原因中途需调整窗口工作人员的,或临时派员顶岗的,必须先经市“双优”办审批同意。
  第七条 窗口工作人员专职从事窗口工作,与原单位其他工作脱钩。
  第八条 窗口工作人员实行“早九晚五”工作制,即从上午9时起连续工作到下午5时止,中午用工作餐。法定节假日照常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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