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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农村优抚对象优待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马鞍山市农村优抚对象优待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马鞍山市农村优抚对象优待金发放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七月十四日

          马鞍山市农村优抚对象优待金发放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农村优抚对象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及《安徽省农村优待烈属、军属、革命残废军人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优抚对象包括下列人员:
  (一)义务兵家属;
  (二)生活有困难的在乡复员军人;
  (三)生活有困难的在乡革命伤残军人;
  (四)生活有困难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家属;
  (五)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生活特别困难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第三条 上条所称的家属是指义务兵和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下列亲属:
  (一)父母;
  (二)未成年子女;
  (三)配偶;
  (四)依靠其生活的18周岁以下的弟、妹;
  (五)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连续7年以上),现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其他亲属。
  第四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优抚对象于每年8月1日前发放优待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义务兵的家属;
  (二)部队直接从地方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和文艺体育专业人员的家属;
  (三)在服役期间被劳教、判刑、开除军籍或因其他原因中途退伍的义务兵的家属;
  (四)被判处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被通缉期间的优抚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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