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区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
 市区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市区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6月26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七月十二日

          马鞍山市市区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 停车场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五条 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市容(行政执法)、建设、工商、物价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规划、公安交通和市容管理部门应根据马鞍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市区停车场专项规划。经批准的停车场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程序重新报批。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住宅区、大型商场、商业街(区)、旅游区、批发市场等,应当配套建设公共停车场,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设计、建设。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