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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因条件限制,管线工程建设确实无法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执行的,应报请市规划局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协调处理。
  第十七条 管线工程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线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需使用土地的;
  (二)需改变原土地规划使用性质的。
  第十八条 管线建设单位进行管线工程建设,须按照有关规划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工程(管线)规划许可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不改变原管位轴线和管径的地下管线局部更新;
  (二)利用原有架空线杆塔架设不升压且在35千伏以下的输电线路;
  (三)因工程施工需要,在施工工地范围内设置临时管线;
  (四)因农业生产需要,设置越野管线。
  第十九条 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应填写有关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管线工程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市规划局认可的地形图及综合管线图;
  第二十条 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有权部门批准的管线工程项目文件;
  (三)管线工程设计方案;
  (四)市规划局认可的地形图及综合管线图。
  第二十一条 申请建设工程(管线)规划许可证,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有权部门批准的管线工程项目文件;
  (二)管线工程设计说明;
  (三)具有规定技术参数的管线工程平面设计图;
  (四)有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形的,提供有关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的书面意见;
  (五)有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形的,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六)属地下管线建设的,提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协议。
  敷设电力排管、24孔以上的信息导管以及管径超过500毫米的给水管、燃气管的,除提供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管线横断面设计图和附属设备图。
  架设超高输电线路塔、特种管线杆架,除提供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线路塔、杆架的结构图和基础图。
  第二十二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管线)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核准的设计文件进行管线工程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市规划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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