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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管线工程建设须在城市道路、公路和规划红线内进行,并符合道路管线综合规划要求;管线敷设应与城市道路、公路的规划红线平行,走向顺直。
  第九条 管线位置按下列原则规划安排:
  (一)在规划道路的中心线以东、以南,主要安排污水管、给水管、电力排管和电力电缆;
  (二)在规划道路的中心线以西、以北,主要安排雨水管、燃气管、信息导管和信息线缆;
  (三)在绿(林)地下敷设输水管、合流污水干管以及热力、油料、化工物料等特种管线;
  (四)在绿(林)地上架设35千伏以上(含35千伏)输电线路;
  (五)各类管线工程的建设,应当控制在规划安排的对应管线位置范围内,不得占用其他管线的规划位置。
  第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在规划上交叉的,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一)相对次要管线避让相对主要管线;
  (二)易弯曲管线避让不易弯曲管线;
  (三)压力管线避让重力管线;
  (四)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
  (五)临时性管线避让永久性管线;
  (六)新建管线避让现有管线。
  第十一条 架空设置的电力线缆和信息线缆应当采用单杆多回路方式,沿城市道路、公路和河流两侧架设,尽量避免跨越城市道路、公路和河流。
  架空线杆塔应当整齐、规则排列,设置牢固。在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条件下,新建架空线应当与现有架空线合杆架设,不增设杆塔。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桥梁时,应根据规划要求,预留管线通过位置。管线通过桥梁,应保证桥梁安全以及正常的维修、养护。
  第十三条 临城市道路的建筑,其专用管线及附属设施不得占压道路规划红线。
  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架空线设置的高度,各类管线的水平净距、垂直净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林)木等的安全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管线工程需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民防设施、河道、绿(林)地,或涉及消防安全、净空控制、树(林)木保护的,管线建设单位须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协商采取相应的防护或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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