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
绿色社区考核指标及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3]9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广大市民的环保意识,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加快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森林式、环保型、园林化、可持续发展的湖滨特色生态城市的创建目标,根据省环委会《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社区考核指标(试行)>及实施细则的通知》(苏环委〔2003〕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环委会制定了《宿迁市绿色社区考核指标及实施细则(试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各地对照标准要求,认真组织绿色社区创建工作,力争每年创建一批绿色社区,并在此基础上,创建省级绿色社区。
二00三年八月十一日
宿迁市绿色社区考核指标及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部分 基本条件
一、通过县(区)环保部门绿色社区预验收
二、社区面积、居民户数应具有一定的规模
社区分布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含),或社区居民户数大于300户(含)。
三、工业污染源全面实现达标排放
社区内的所有工业企业,全面实现达标排放,由负责直接管理的环保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四、居民对区内环境状况的满意率大于80%(含)
考核组现场发放50份调查问卷,居民对社区内环境状况的满意率要求大于80%。
第二部分 考核指标
一、清洁能源
(一)无1吨(含1吨)以下原煤散烧锅炉
1.社区内1吨以下锅炉、茶水炉全部使用油、气、电或型煤等清洁能源。
2.社区范围内1吨以上燃煤锅炉必须使用洁净煤或其它清洁燃料。工业型煤、配煤及低硫低灰份煤种(硫、灰份含量低于0.5%和10%)可视为洁净煤。
3.考核检查时使用洁净煤单位须提供供煤单位相关合同和煤种的监测报告。
(二)区内烟囱烟气黑度、烟尘浓度优于国家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