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3-14人民大道与太湖路交叉口西北角(9.94亩)
S3-15人民大道与太湖路交叉口东北角(21.0亩)
S3-16人民大道与威海路交叉口东北角(20亩)
S3-17汽车南站、威海路两侧城中广场(150亩)
S3-18黄山路与世纪大道交叉口东南角(1.83亩)
S3-19府东路与洪泽湖路交叉口东北角(11.9亩)
S3-20发展大道与威海路交叉口西北角(3亩)
S3-21发展大道与威海路交叉口东北角(3亩)
S3-22发展大道与厦门路交叉口东南角(5亩)
S3-23发展大道与南环路交叉口(120亩)
S3-24环城北路与宿支路交叉口东侧三角区(29.7亩)
S3-25西郊菜场与黄运西路交叉口西侧(12.25亩)
S3-26富康大道与威海路交叉口四角(17.5亩)
S3-27河滨路与大连路交叉口西北角(1.45亩)
(4)宿城新区
规划保护20处街头绿地,总面积约420亩。具体待定。
(5)洋河镇(约50亩)
皂河镇(约30亩)
中心广场、新镇政府广场
晓店镇(约30亩)
三角绿地
(十)居住区与单位庭院绿化的保护
(1)居住区绿化标准
新建区居住区绿地率不小于35%,属于旧城改造的居住区绿地率不小于30%。
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模组织类型相应设置,指标按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小于1平方米/人,小区(含组团)不小于1.5平方米/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小于2平方米/人。公共绿地内的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小于80%。
(2)单位庭院绿化标准
新区建设的单位庭院绿地率不低于35%,根据单位性质不同可有适当差异。
工业、商业金融、仓储、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25%。
机关团体、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40%。
对环境有大气、噪音等污染的厂矿企业单位的,绿地率不小于35%,并根据国家标准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设置宽度不小于30-50米的防护林带;如果防护林带宽度达不到要求,单位绿地率应达到45%。
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单位,绿化用地指标可降低5个百分点。绿地确实难以达到指标要求的单位,要积极采取高层绿化、垂直绿化或异地补绿的方式,使绿地覆盖率不低于30%。
三、规划保护实施措施和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