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宿迁市城市亮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3]10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城市亮化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八月十八日
宿迁市城市亮化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亮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营造优美、文明、繁荣的城市夜景,进一步优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根据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本办法所称城市亮化指为亮化、美化城市夜景而设置的各种灯光,包括沿街单位楼体亮化、构筑物亮化、树木亮化、各类塔的亮化、桥梁亮化、广告亮化等。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城市亮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建设、供电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亮化工作。
第四条 城市亮化遵循统一规划、业主承担、全面覆盖、重点突出、长效亮化的原则。
第五条 城市亮化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和节能灯具。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局应会同市规划、建设、供电等部门编制城市亮化规划,以指导城市亮化建设。
第七条 下列建(构)筑物、设施及场所应实行亮化:
(一)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建(构)筑物,以及主次干道两侧以外,但在视野范围内的高大建(构)筑物、重要建(构)筑物;
(二)桥梁、广场、公园、风光带、景点、街心花园等公共场所;
(三)各类发射、接收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