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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处理办法(试行)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加强公共卫生疾病控制体系和救治体系建设。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救治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保证正常经费投入,并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逐步增加经费投入,保证开展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物质条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通过多种途径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捐助。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好传染病预防和食品、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学校的卫生工作,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设置传染病专科医疗机构,必要时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医疗机构设立传染病隔离病房,进行医学观察及隔离治疗。
  第十九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要求,设立标准化的传染病发热门诊和肠道门诊,建立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和责任制,严格按照各种传染病的操作规范和流程图要求有效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疾病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加强对传染病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监测工作,严防传染病的流行与暴发。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农村预防与应对突发事件的疾病控制体系和收治救治体系,加强乡(镇)医疗机构建设,健全村级医疗机构,提高预防与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计划免疫工作,保护易受感染人群。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配合下,负责组织疾病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定期对辖区内的学生健康状况、疾病发生发展趋势和学生学习生活环境进行监测,严防各种传染病在学校发生与流行。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专家库和后备人员储备库,定期对有关专业人员进行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应急演练,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的人事、编制部门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专业人才的优惠办法,为有关机构引进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方面的高级专业人才提供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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