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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二)交通项目,以对外运输干线、市域重要通道和重点港区开发为重点,主要考虑铁路、民用机场、码头、公路主干线、大型场站等,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
  (三)电力能源项目,以建立稳定、可靠的能源保障体系,优化能源结构为重点,主要考虑大型核电、火电、110KV以上输变电、清洁能源示范开发等,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
  (四)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以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为重点,主要考虑城市道路主干网、供水、供电、供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大型公园等,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
  (五)社会发展项目,以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重点,主要考虑科技、卫生、教育、文化、体育等较大设施项目和标志性建筑,重点旅游景区开发,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
  (六)工业项目,以调整工业结构,加快工业集聚,提升产业层次为重点。主要考虑规划面积在5平方公里以上的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城、特色工业园区及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等。
  (七)邮电通信项目,以建立现代化的信息网络为重点,主要考虑以公共网为主干,与专用网互联、地面网和空中网互为备份,形成三线合一(电话、有线电视、数据通信)的区域信息高速公路,总投资1亿元以上。
  (八)商贸项目,以发展大市场、大流通、大贸易为重点,主要考虑流通设施建设,完善专业市场、特色街、大商场、超级市场、连锁商店、便利店等多业态互补的商贸格局,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
  (九)其它对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先导性项目。
  第六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按照下列程序提出并确定:
  (一)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年底前向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列入下一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
  (二)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及综合平衡后,提出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初选名单,经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审查,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市重点建设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七条 申请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由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按照有关规定向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第八条 重点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按照规划、土地、环保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审批程序和审批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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