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82号)
《台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5日起施行。
市长 瞿素芬
二00三年七月二日
台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
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
市财政、经贸、建设、审计、环保、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做好重点建设项目的相关管理、监督、服务工作。
县(市、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区域范围内的重点建设项目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保障其顺利实施。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对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下列建设项目:
(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要项目;
(二)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的重大项目;
(三)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的重大项目;
(四)重大生态建设、环境保护项目;
(五)区域经济发展的重大项目。
第五条 确定重点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突出重点。
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认定标准:
(一)农林水项目,以提高防灾、改善环境、保护生态、增进效益为重点,主要考虑本区域范围流域治理、大中型水利设施、渔港建设、滩涂围垦、现代化农业园区、生态林建设等,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