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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交通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国省道路政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般路政许可事项,受理部门将申办材料和《受理通知书》及时提交路政部门;
  涉及到工程技术验算、鉴定的路政许可事项,受理部门将申办材料先提交路政许可委员会的技术顾问小组,待其在两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后,再转至路政部门。
  路政部门负责人认真审阅申办材料后,确定具体承办人员,认为许可事项比较重大、疑难的,提交路政许可委员会集体研究、讨论决定。
  承办人员对申请事项认真进行现场勘察,并以书面形式提出勘察意见,部门负责人在全面审查的基础上依法提出初审意见,然后报领导批示。
  (四)审批
  徐州市公路管理处路政许可受理部门负责统一登记初审材料,及时提交路政部门;涉及到工程技术验算、鉴定的路政许可事项,应将申办材料先提交路政许可委员会的技术顾问小组,待其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后,再转至路政部门。
  路政部门负责人认真审阅申办材料后,确定具体承办人员,认为许可事项比较重大、疑难的,提交路政许可委员会集体研究、讨论。
  承办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并作出书面意见,然后部门负责人结合初审意见,提出审批意见,报领导批示。
 对予以批准的,签发《公路路政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制作《公路路政许可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分别连同一份初审材料退交审批受理部门,由其负责转交初审受理部门。
  (五)告知
  初审受理部门根据审批结果,对审定批准的,及时通知申请人,待其履行完有关义务后领取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将《公路路政许可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对申请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树木的,申请人在领取交通部门核发的《公路路政许可证》后,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凡路政许可项目进入各级政府行政审批中心办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级路政许可部门必须分工明确,层层负责,严格审批,凡法律、法规、规章明文规定不得许可的,不得随意审定批准。凡发现违法、违规许可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条 公路部门对路政许可事项在许可期限内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申请人应该在批准期限内实施,逾期不实施的,视为放弃该项许可(不可抗力情况除外)。申请人未按批准的事项或范围实施的,由许可部门依法查处,引发路产损失的,还应按《江苏省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标准》进行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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