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徐州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等17件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4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4日)修改徐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88号)
《徐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5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潘永和
二00三年六月六日
徐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以下称渣土)运输、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徐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渣土,是指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市政工程的建设、拆迁、修缮、养护及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除有毒有害等特殊垃圾以外的弃土、砖石、余泥、余渣等废弃物。
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渣土的产生、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是本市渣土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受其委托,具体负责渣土管理的相关工作。
城市家庭住宅装饰、装修产生渣土的处置和管理,由工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负责。
公安、建设、规划、城管执法、环保等部门,应当依法各司其职,共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渣土的消纳、中转、综合处理场地及设施的设置,应当列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 产生工程渣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持工程图纸、预算书、施工许可证或者拆迁(除)许可证等有关资料向市渣土主管部门申报产生渣土的种类、数量。市渣土主管部门在接到申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出具渣土处置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