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在运输中散落或者泄漏医疗废弃物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前款规定与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不一致的,按前款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对防治医疗废弃物污染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环保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查证属实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给予奖励。
第三十二条 环保、卫生、市容环境卫生、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滥施处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医疗机构、医疗科研单位、医疗用品的生产、销售单位以及其他产生医疗废弃物的单位。
第三十四条 农村卫生室医疗废弃物的管理办法,由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市医疗废弃物收运和处置的具体办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附: 医疗废物名录
一、医院临床废物
(1)废物来源
从医院、医疗中心和诊疗服务中产生的临床废物
--手术、包扎残余物
--生物培养、动物试验残余物
--化验检查残余物
--传染性废物
--废水处理污泥
(2)常见危害组成或废物名称
手术残物、敷料、化验废物,传染性废物,动物试验废物、废医用塑制品、玻璃器皿、针管
二、医药废物
(1)废物来源
从医用药品的生产制作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包括兽药产品(不含中药类废物)
--蒸馏及反应残余物
--高浓度母液及反应基或培养基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