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徐州市医疗废弃物管理办法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医疗废弃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禁止将医疗废弃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处置。
  第十五条 从事医疗废弃物经营活动的资质由环保部门确认,其具体条件和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的程序,由环保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医疗废弃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医疗废弃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识别医疗废弃物的明显标志。
  第十七条 收集、贮存、处置医疗废弃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并经环保监测部门监测,达到无害化标准;未达标准的不得转作他用。
  第十八条 处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处置危险废弃物的专业标准和技术规程进行收集、运输,实行分类处置和无害化处理。
  依法采用焚烧处理的,焚烧排放的烟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焚烧后产生的残渣、尘末应当达到无害化要求后进行安全填埋,不得露天堆放。
  依法采取其他方式处置的医疗废弃物,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环保标准。
  第十九条 产废单位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向处置单位支付医疗废弃物处置费。
  第二十条 处置单位与产废单位应当签订收运、处置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报环保、卫生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产废单位自行处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处置设施,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医疗废弃物的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穿戴防护装具。
  第二十三条 直接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医疗废弃物的人员,应当接受环保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的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业。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