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徐州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等17件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4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4日)修改徐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89号)
《徐州市医疗废弃物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5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潘永和
二00三年六月六日
徐州市医疗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废弃物管理,防止医疗废弃物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确保人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
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医疗废弃物是指列入《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医院临床废物、医药废物和废药物、药品。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市)、贾汪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辖区医疗废弃物的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医疗单位内医疗废弃物处理的监督和具体管理工作。协助环保部门对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调查处理。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医疗废弃物收运和处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药监、城管执法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各司其责,共同做好医疗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止医疗废弃物污染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有利于减少医疗废弃物污染的城市发展规划,并按照环保要求组织建设医疗废弃物处置场所和专用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