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保障对象
第八条 本市常住农村的村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年农村最低活保障标准的,均可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前款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共同生活,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
(一)夫妻;
(二)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双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扶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五)父母与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在校就读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
第九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保障范围: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段,未丧失劳动能力,但不愿参加劳动进行生产自救的;
(二)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有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但未履行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
(三)除住房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外,家庭拥有的非生产性设施、物品,按变现后计算,人均值为当地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倍以上的;
(四)有参与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的;
(五)违反《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人员;
(六)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第十条 农村村民家庭年收入为家庭成员全年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
(一)各项农副业收入、务工及其他劳动收入(具体测算口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农办、统计等部门联合确定);
(二)继承、接受赠与及利息、红利、有价证券、彩票中奖收入;
(三)养老金、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四)家庭成员的财产性收入,包括房屋租金、出售财物、集体分红等收入;
(五)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下列收入不计入农村村民家庭年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和护理费;
(二)在校学生的各类助学金、奖学金;
(三)独生子女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