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每季度是否排查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并及时制定整治措施,落实整改责任;
(三)对沿河高路基公路和险桥险段是否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四)对辖区内本年度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单位和驾驶员是否有整顿和教育的措施并落实到位。
第六条 在车辆安全监督管理方面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对客运车、危险品运输车、出租车和外籍车是否实行户籍化管理;
(二)对重、特大交通事故的责任单位、责任人是否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三)对五小车辆、农用运输车辆和驾驶员管理是否严格发牌发证和年检年审;
(四)是否严格机动车的技术检验,严格报废制度;
(五)是否对驾驶员实行违章记分管理,严格本籍驾驶员的日常教育管理。
第七条 在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方面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交通安全宣传进机关、进学校、进乡村、进企业、进社区的“五进”工作是否有计划、有形式、有内容、有投入;
(二)当地新闻媒体是否开设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栏目和版面;
(三)城市集镇和干线公路沿线是否设有交通安全宣传栏或标语,营造交通安全氛围;
(四)对中小学生是否开设交通安全教育课;
(五)抽查、了解当地居民交通安全知识知晓率。
第八条 在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方面,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经常组织开展公路和城区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坚决取缔严重违章;
(二)辖区事故多发点段、重要路口、险桥险段是否做到管理不失控;
(三)是否制定恶劣天气条件下加强交通管理的工作预案;
(四)辖区道路安全防护设施是否齐全有效,并严格按国标施划标线、设置标志;
(五)实行科学管理,重要路口是否设置交通信号灯、电子警察和监控录入系统。
第九条 在交通安全控制目标方面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辖区道路交通事故的四项指标(事故起数、死亡人数、重伤人数、经济损失)有所下降;
(二)是否发生群死群伤特大责任交通事故;
(三)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是否控制在总人口的万分之零点九以内。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十条 市政府成立检查考核小组负责检查考核工作,按照考核标准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