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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扬府办发[2003]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扬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希各地、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实施。
  附:1、扬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职能部门职责(略)
    2、扬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责任状(略)

                          二00三年六月十九日

         扬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强化交通安全管理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辖区内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组织市公安局、交通局、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察局等部门人员组成考核小组进行考核。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在组织领导方面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县(市)区政府是否成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二)是否制定开展交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目标和任务;
  (三)政府是否每年召开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或道路交通秩序专项整治动员会议;
  (四)是否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事故分析例会,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五)政府是否与部门和乡(镇)签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目标责任状,并严格考核,是否落实交通安全责任追究制。
  第五条 在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方面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对上年排查出的事故多发点段,整治率是否达90%以上,尚未治理的是否有限期整改和保障安全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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