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有关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生产压力容器的,还应当提交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受理申请后,按照行政审批程序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定点证书,并向社会公布;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取得定点证书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设计、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家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十一条 定点生产企业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生产场所,应当事前重新申请办理定点证书。
定点生产企业变更单位名称、注册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于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申办变更手续,换发新的定点证书。
生产企业将定点证书损坏、丢失,不补发,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重新办理。原定点证书自行注销。
第十二条 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应当每年12月底将本企业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情况通报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十三条 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前20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重新办理。
第十四条 取得定点证书的企业,应当在其生产的包装物、容器上标注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标志。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证书的审批分为受理、审核、中止审批、复核、审定、告知六个程序。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审批定点企业。
第十六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定点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定点企业审批、发证档案管理制度。该档案保管期为4年。
第十七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月将审批定点企业名单通报相关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将审批定点企业名单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