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安监管一[2003]40号)


各区县经委(经贸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章、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00三年七月十一日

        北京市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我市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安全有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原国家经贸委《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定点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适用本办法。
  (一)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以下简称包装物、容器)是指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特性,按照有关法规、标准专门设计制造的,用于盛装危险化学品的桶、罐、瓶、箱、袋等包装物和容器,包括用于汽车、火车、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和溶解气体钢瓶。
  (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划分依据《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90)为三级,即:Ⅰ级包装(适用内装危险性极大的货物)、Ⅱ级包装(适用内装危险性中等的货物)、Ⅲ级包装(适用内装危险性较小的货物)。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