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安监管一[2003]40号)
各区县经委(经贸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章、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00三年七月十一日
北京市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我市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安全有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原国家经贸委《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定点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适用本办法。
(一)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以下简称包装物、容器)是指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特性,按照有关法规、标准专门设计制造的,用于盛装危险化学品的桶、罐、瓶、箱、袋等包装物和容器,包括用于汽车、火车、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和溶解气体钢瓶。
(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划分依据《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90)为三级,即:Ⅰ级包装(适用内装危险性极大的货物)、Ⅱ级包装(适用内装危险性中等的货物)、Ⅲ级包装(适用内装危险性较小的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