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9月8日 实施日期:2006年10月1日)废止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安监管一[2003]39号)
各区县经委(经贸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章、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00三年七月十一日
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我市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有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原国家经贸委《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百货商店(场)、企业分支机构的批发、零售、化工生产企业在厂外设立的销售网点。
(一)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