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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9月8日 实施日期:2006年10月1日)废止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安监管一[2003]39号)


各区县经委(经贸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章、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00三年七月十一日

        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我市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有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原国家经贸委《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百货商店(场)、企业分支机构的批发、零售、化工生产企业在厂外设立的销售网点。
  (一)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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