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单位应登记的内容:
1.生产单位的基本情况;
2.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能力、年需要量、最大储量;
3.危险化学品的产品标准;
4.新化学品和危险性不明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别和评估报告;
5.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6.应急咨询服务电话。
(二)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应登记的内容:
1.储存单位、使用单位的基本情况;
2.储存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及数量;
3.储存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二十条 登记单位在办理登记时需报送的登记材料:
(一)生产单位报送的主要登记材料:
1.《危险化学品登记表》一式3份和电子版1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3.危险性不明或新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别、分类和评估报告各3份;
4.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各3份和电子版1份;
5.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委托有关机构设立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的,需提供应急服务委托协议书;
6.办理登记的危险化学品产品标准(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提供所采用的标准编号)。
(二)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报送的主要登记材料:
1.《危险化学品登记表》一式3份和电子版1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3.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各3份和电子版1份。
第二十一条 登记办理程序:
(一)登记单位向市登记办公室领取《危险化学品登记表》,并按要求如实填写(书面表格可从“首都安全生产信息网”〔www.bjsafety.org.cn〕下载);
(二)登记单位用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向市登记办公室提供登记材料(电子版格式以国家登记中心提供的格式为准);
(三)市登记办公室在登记单位提交危险化学品登记材料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要求的危险化学品和登记单位进行登记,将相关数据录入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管理数据库,向国家登记中心报送登记材料;
(四)国家登记中心在接到市登记办公室报送的登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必要的审查并将相关数据录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管理数据库后,通过市登记办公室向登记单位发放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和登记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