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安监管一[2003]38号)
各区县经委(经贸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00三年七月八日
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有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原国家经贸委《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简称登记单位)。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范围:
(一)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中的危险化学品;
(二)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的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一)、(二)确定的危险化学品,汇总公布《危险化学品名录》。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