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深入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治理工作
继续把农业生产性费用中的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农民建房乱收费、农村义务教育乱收费和农民进城务工乱收费等,作为2003年专项治理的重点,务求取得明显成效。
(一)对农业生产性费用中的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的专项治理。治理重点是农业供水、供电、农机管理和服务中的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一是农业供水要严格执行“受益缴费,计量收费”的原则,因大面积抗旱、排涝难以做到计量收费的,应按直接受益原则据实分摊。二是认真执行农村低压电网改造中有关农民出资的政策和规定,除电能表以下农户进户线和部分改造投资不足地区电能表费用可由农户承担外,严禁再向农民收取任何形式的材料费、施工费、管理费、手续费等费用。农户对电能表及以下部分的负担上限不得超过200元。三是要减少农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农机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尊重农民意愿,合理确定标准,不得借服务之名强行收费,不准超标准收费。
(二)对农民建房乱收费的专项治理。任何地方、部门均不得自行设立农民建房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要对农民建房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已经清理的要查找死角。今后农民自建住房,除依法发证可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外,一律不得向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对农村义务教育乱收费的专项治理。继续执行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杂费的政策。除按规定收取的借读费、寄宿制学校收取的住宿费和必须由学校统一代收的订购课本费外,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也不得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向学生和村集体收取烤火费。农村义务教育收费实行校长负责制和《北京市中小学统一收费项目标准卡》制度,凡是出现乱收费行为的,要按照规定追究校长和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四)对农民进城务工乱收费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专项治理。除按规定收取有关农民工证书工本费以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为农民工提供经营性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服务、强制收费。对经营性服务收费应进行公示,没有纳入公示范围的不得收取。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辖区内各类企事业单位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严格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四、全面落实减轻农民负担有关制度
(一)进一步提高“公示制”的质量和水平。凡是向农民收取的农业税收、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都要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2003年下半年要重点对农业生产性收费、农民建房收费、农村中小学收费、农民进城务工收费进行公示。各区县要加强对公示栏和公示牌的管理,规范公示的各项内容,公示内容有变化的要及时更新。凡是将违规的税收、价格、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列入公示范围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凡是按规定应该公示而没有公示的,农民有权拒绝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