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其工资待遇按国发[1995]19号文件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安置到企业的,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及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及失业等社会保险,其军龄视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服役期间建立的医疗等社会保险费,转入安置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到企业的,由原部队计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并转入企业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要按照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家属和子女的安置工作。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参照其职务等级和职业合理安排。
六、加大培训工作力度
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要坚持“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和“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纳入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资源开发总体规划,加强领导,确保投入,周密组织,提高质量。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由市军转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协调,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要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和转业干部个人需要,以提高就业能力为主,分别由市区县军转部门组织安排。
七、进一步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领导
各区县、各单位要按照胡锦涛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从巩固国防建设和维护首都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作为政治任务摆到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安排、加强领导、抓好落实。要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要把接收安置工作列入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目标管理和督查考核内容,作为考核各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评选双拥模范区(县)的重要条件。市区县军转安置工作部门要及时通报各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完成情况。建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检查激励机制,对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的部门和单位,组织、人事、编制等部门可视情况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录用和编制审批等事项。各级组织、人事、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教育、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国土房管等部门,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继续协调配合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各项具体工作。
今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具体步骤、完成任务的时间,按照市军转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