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应安排管理或技术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单位与军队转业干部签订聘用合同,有关聘用期限应按照《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切实做好师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要继续采取使用空出的领导职位、按规定增加非领导职数或先进后出、带编分配等办法,切实安排好师团职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和职务。对担任师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3年的,一般应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安排相应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可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本市按照安置计划增加的15%行政编制,重点用于安排师团职军队转业干部,由市军转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编办控制总量,在安置落实后及时下达。要有计划地选调部分优秀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进入各级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对作战部队师团级主官和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的军队转业干部,市区县军转安置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在工作和职务安排上给予照顾。
四、继续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要继续贯彻落实中央和本市有关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的办法和措施,积极推进各项政策和服务事项的落实到位,重点解决好就业指导和就业后有关政策的落实。要及时总结经验,针对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探索解决的新办法。各区县军转安置服务部门要适应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数量和管理服务任务增加的需要,调整管理服务机构或人员,切实做好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合作,探索有效的管理形式和服务方式,创新工作机制,营造良好氛围,做好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要切实做好2001年和2002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调整增加工作,以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等5部门《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离退休费的通知》([2001]政干字第491号)附表二所列相应等级的“年定期增加标准”为基数,按退役金计发比例,从2003年1月1日起增加退役金数额,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解决。
五、严格执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的有关政策规定
要按照《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的各项政策规定。各区县、各单位可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