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市人事局关于加强
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办发[2003]32号)
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市人事局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市人事局关于加强
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公安部、
人事部《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的因私事出国(境)申领出入境证件的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申领出国(境)证件,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并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因私事出国(境)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条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以下简称出入境管理处)负责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数据管理。
第二章 登记备案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按照国家工作人员管理。
第五条 下列登记备案人员在向出入境管理处申领因私事出国(境)证件时,须提交其所在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