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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传染病医疗救治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各级传染病医疗机构的建设,要按照分步实施的原则稳步、有序地推进。
  (一)市级传染病医疗中心建设
  市级传染病医疗中心建设是市政府2003年在卫生领域的重点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提高效率、加强服务。2003年8月底前,由市卫生局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完成市级传染病医疗中心改造升级规划方案,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争取年内正式启动。
  (二)区域性传染病医院(科)、县级传染病科(区)和中心卫生院传染病诊室建设
  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根据本指导意见的要求,组织相关部门于2003年9月10日前完成区域性传染病医院(科)和县级传染病科(区)建设规划方案,并报送市传染病医疗救治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3年9月30日前,市传染病医疗救治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初审,并提出意见。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根据所提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报送重庆市传染病医疗救治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3年10月20日前,市传染病医疗救治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区县(自治县、市)的修改方案进行再次评审,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形成《重庆市传染病医疗机构建设规划》。由市传染病医疗救治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国家和我市的总体规划及资金投入情况、该体系布点需要及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分期分批实施。
  2003年11月底前,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完成中心卫生院传染病诊室的建设规划方案,报送重庆市传染病医疗救治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传染病医疗救治体系建设工作,认真吸取非典防治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充分认识建立全市传染病医疗救治体系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担负起保障人民健康的重要责任。要加强对传染病救治体系建设的领导,切实履行职责。要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各项工作。
  (二)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传染病医疗机构的管理,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素质,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真正建立起运转协调、救治高效的传染病医疗体系。
  (三)为保证全市传染病医疗机构建设工作顺利开展,市政府将此项工作纳入专项督查工作中,定期督查,并公布督办情况。
  六、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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