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医科大学、第三军医大学附属医院传染病科,纳入全市传染病医疗救治体系统一管理。
(二)第二级:区域性传染病医院(科)
在万州区、涪陵区、黔江区、永川市、合川市、江津市设置6个区域性传染病医院(科)。区域性传染病医院(科)应依托当地水平最高、实力最强的综合医院进行改建或扩建。区域性传染病医院(科)应能覆盖周边区县,其各自覆盖的具体范围及责任应在正式立项时予以明确;建设规模原则上应根据覆盖区域人口数量及密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交通条件等实际情况确定。区域性传染病医院(科)设置病床60-100张,建筑面积3000-7000平方米。其中设置重症监护病床3-5张,负压病房(每间病房1张病床)4间。区域性传染病医院(科)主要负责所覆盖区域的传染病病人的诊断、隔离、救治,指导下级传染病医疗机构开展传染病病人救治、处置,开展传染病救治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三)第三级:县级传染病科(区)
在除主城9区和万州区、涪陵区、黔江区、永川市、合川市、江津市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设置县级传染病科(区)。县级传染病科(区)应依托当地区县人民医院,并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进行改建或扩建。其建设规模为:
10万人口(全县人口,下同)以下的区县,设置病床8张,建筑面积320平方米;
10-20万人口的区县,设置病床12张,建筑面积480平方米;
20-30万人口的区县,设置病床15张,建筑面积600平方米;
30-50万人口的区县,设置病床20张,建筑面积800平方米;
50-100万人口的区县,设置病床30张,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
100万人口以上的区县,设置病床40张,建筑面积1800平方米。
县级传染病科(区)主要负责辖区内传染病病人诊断、隔离、救治,及时转诊重症患者,指导乡镇卫生院开展传染病病人救治和处置,开展医务人员培训。
(四)第四级:中心卫生院传染病诊室
县级传染病科(区)所在地以外的中心卫生院要指定专人负责传染病救治工作,设置隔离观察病床3-10张。中心卫生院传染病诊室主要承担辖区内传染病的疫情报告和传染病病人的隔离留观和转诊等工作。
二、建设原则
按照“分级负责、多方筹资,资源整合、合理布局,统筹兼顾、‘平战结合’”的原则,建设全市传染病医疗救治体系。
(一)分级负责、多方筹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