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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传染病医疗救治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
 传染病医疗救治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渝府发[2003]5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和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我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防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胜利。但在非典防治工作中,也充分暴露出我市传染病医疗救治体系管理不顺,资源整合困难,基础设施差,救治能力不强,城乡之间差异较大等问题。加之,我市是全国传染病高发地区之一,三峡库区蓄水运行后,生态环境变化很大,容易诱发传染病流行。因此,我市的传染病医疗救治体系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需要。
  为了进一步加快全市传染病医疗救治体系的建设和完善,不断提高我市传染病防治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实施细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和各区县(自治县、市)区域卫生规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有关规划及我市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具体情况,现提出全市传染病医疗救治体系建设指导意见。
  一、建设目标
  2004年底以前,我市初步建成规模适度、覆盖城乡、功能完善、救治高效、运转协调、责任明确、持续发展的四级传染病医疗救治体系。其中各级机构的技术标准,按照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项目建设的指导原则和基本标准》、卫生部和建设部联合颁布的《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医院建筑设计要则》和卫生部三级传染病医院标准建设。
  (一)第一级:市级传染病医疗中心
  依托重庆市胸科医院,进行资源整合、改造升级,形成市级传染病医疗中心。中心设置病床350张,其中设置重症监护病床20张,负压病房(每间病房1张病床)20间。主要承担主城9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大渡口区、巴南区、渝北区、北碚区)的传染病诊断、隔离、集中救治及全市急、危、重传染病人的救治,指导全市开展传染病救治和处置,培训传染病救治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传染病相关科学研究等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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