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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阳泉市畜牧业发展评比奖励办法的通知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阳泉市畜牧业发展评比奖励办法的通知
 (阳政办发[2003]6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阳泉市畜牧业发展评比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阳泉市畜牧业发展评比奖励办法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意见》要求,为了建立健全畜牧业发展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进一步加快全市畜牧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比奖励范围
  1、三个农业县(区)所属乡(镇)、村;
  2、我市范围内的规模养殖企业和养殖大户。指农民个人单独投资的奶牛、肉牛养殖企业和农民个人投资的股份制肉牛、奶牛养殖企业。
  二、评比奖励对象
  1、对发展畜牧业组织措施得力,培育养殖基地和养殖大户方面成绩突出的乡镇;
  2、推广小额信用贷款、建立信用村镇工作成绩突出的乡镇;
  3、奶牛和肉牛养殖专业村;
  4、奶牛和肉牛养殖大户。
  三、评比奖励条件
  1、畜牧业发展先进乡镇
  (1)畜牧业发展规划科学合理,措施切实可行,目标任务明确;
  (2)畜禽疫病防治体系健全,具备一定设施,能满足本区域养殖业发展要求;
  (3)基本形成发展畜牧业的主导产业;
  (4)当年拿出乡镇财政收入的3%用于扶持畜牧业发展;
  (5)当年本乡镇无畜禽疫病发生;
  (6)当年畜牧业收入占本乡镇农业总收入45%以上,畜牧业为农民提供的人均纯收入高于全市上年平均水平。
  2、推广小额信用贷款先进乡镇
  (1)乡镇党委、政府重视推广小额信用贷款,建立信用村镇工作,有具体的目标任务和落实措施;
  (2)本乡镇80%以上的村已开展信用户评选工作,信用户占本乡镇总户数的50%以上(占考核分60%);
  (3)贷款信用户占本乡镇信用总户数的40%以上(占考核分40%)。
  3、养牛专业村
  (1)户均养奶牛在1头以上或肉牛在2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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