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要求担保的养殖企业须在本市农村合作信用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原则上应在当地农村信用社开户贷款。借款人取得担保贷款后将不享受贷款贴息的优惠政策。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担保的;
(2)主合同贷款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的。
四、担保程序
1、借款人需要担保,应当向担保机构提出申请。借款人应当填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贷款情况、项目基本情况、反担保措施等内容的《担保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组织代码证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贷款证或贷款卡复印件;
(5)项目可行性报告;
(6)上年度及上月财务报表;
(7)企业简介;
(8)担保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2、贷款担保的审批
(1)市加快畜牧业发展领导组办公室与贷款人、担保人联合进行初审。
(2)市加快畜牧业发展领导组办公室筛选项目后,移送担保人;担保人对项目进行调研、评审,并对借款人信用等级评估:通过对借款人的领导者素质、经济实力、资金结构、诚信情况、经营效益和发展前景等因素综合考核,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
(3)召开评审会议。担保人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4)评审通过后,担保人与借款人签订《委托保证合同》、《反担保合同》,办理反担保有关手续。
(5)担保人向贷款人签发《担保意向书》。
(6)交纳担保费,担保费按同期银行执行利率所计利息的20%-40%一次性收取,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多收部分退还借款人。
(7)交纳会员基金,会员基金为:贷款50万元以内交3万元;贷款50-100万元交5万元;贷款100万元以上交10万元;借款人归还贷款,解除保证责任后,返还借款人。
(8)担保人、贷款人、借款人、反担保人签定有关合同,借款人办理相关法律登记手续。
(9)担保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一般为连带责任信用保证和一般信用保证。
(10)担保人正式承保;担保人和市加快畜牧业发展领导组办公室进行保后跟踪管理,借款人按担保人要求配合跟踪管理。
五、贷款人、担保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