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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阳泉市发展畜牧业提供贷款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阳泉市
 发展畜牧业提供贷款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
 (阳政办发[2003]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阳泉市发展畜牧业提供贷款担保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阳泉市发展畜牧业提供贷款担保实施办法

  为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加快全市畜牧业的发展,切实解决农村养殖户融资难、担保难的问题。根据国家《担保法》及金融政策有关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全市畜牧业发展的意见》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贷款、担保的基本原则
  1、借贷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借款人指本市养殖企业、贷款人指本市农村合作信用金融机构。
  2、贷款人开展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密切协作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3、开展担保业务,应当遵循服务、微利的原则。担保人指“阳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二、担保范围及对象
  1、农业县区的奶牛养殖企业和奶牛养殖大户。指农民个人单独投资的奶牛养殖企业和股份制奶牛养殖企业,肉牛养殖企业原则上不予担保。
  2、列入市级畜牧业发展重点扶持的奶牛养殖项目。
  3、贷款额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4、市级畜禽良种繁育基地和市农业局批准立项的技术推广项目。
  三、担保条件及要求
  1、申请担保的养殖企业和养殖大户,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一定经济规模且有较大发展潜力和辐射能力。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一定的卫生防疫条件和养殖技术。
  3、担保额一般控制在申请净资产总额的50%以内。
  4、借款人申请担保应提供50%-150%的财产抵押反担保。
  5、担保贷款主要是解决中小畜牧养殖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所需的流动资金,技术引进、推广资金。
  6、担保人须在市农金体改办开设专户,专向为奶牛养殖企业(户)进行担保。贷款人应按照担保人存入资金额度,放大5倍的比例放款。担保基金由市财政定期拨入开设的“阳泉市畜牧业发展贷款担保基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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