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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奖在科技进步中有突出贡献人员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七条 评定标准
  在资料齐全完整,数据真实可靠,符合评审要求的前提下,科技功臣奖项候选人应具备本试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相应要求和经济技术指标。科技企业家奖项候选人应具备本试行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相应要求和经济技术指标。
  第十八条 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对专家评委的评审结果审定后,向社会公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异议的,经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上报市政府授奖。

第五章 异议及其授奖

  第十九条 重奖有突出贡献人员的评审结果应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
  对重奖有突出贡献人员奖候选人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要在重奖有突出贡献人员奖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市评审办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候选人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第二十一条 实质性异议由市评审办负责协调,由有关推荐单位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要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市评审办审核。市评审办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及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市评审办审核。涉及跨部门的异议处理,由市评审办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异议自重奖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在本年度正常进行,自重奖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一年内或一年后处理完毕的,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以重新推荐。
  第二十三条 重奖有突出贡献人员奖的奖励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四条 重奖有突出贡献人员所完成的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其它科学技术成果的,经查明属实,应撤消其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按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对利用评选机会诬陷、压制、打击报复他人者应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新产品是指列入国家、省、市三级重点新产品计划和企业自行确定试制的新产品,经国内同行专家评审确定的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是指被列入国家推广指南或经国内同行专家评审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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