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开发表的论文、专著以及引用情况证明;
(四)企业家申报还应提供守法经营、依法纳税,依法交纳各种社会保障金、环保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有突出贡献人员奖:
(一)在知识产权、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存在争议,且尚未解决的;
(二)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未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违反国家各项政策法令的。
第四章 评审
第十二条 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下设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评审办)负责日常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重奖有突出贡献人员评审委员会,按条件、绩效、德能提出重奖人员人选;
(二)评选并审定重奖有突出贡献人员的人选;
(三)研究、协调、解决重奖有突出贡献人员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专家评委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识渊博,熟悉本学科、专业领域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动态,有较强的综合判断能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水平;
(二)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第十五条 市评审办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正,对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市评审办提交专家评委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重奖有突出贡献人员的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重奖有突出贡献人员采用会议的方式,以定性、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进行评审;
(二)重奖有突出贡献人员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人选以及相关专家不得作为评审委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三)专家评委对推荐人选材料核准,根据成果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其它证明,分类评分,由高到低综合排序,择优选出重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