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奖在科技
进步中有突出贡献人员办法(试行)的通知
(阳政发[2003]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阳泉市重奖在科技进步中有突出贡献人员办法(试行)》已经2003年5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六月十六日
阳泉市重奖在科技进步中有突出贡献人员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科教兴市步伐,调动全社会力量促进科技事业发展,鼓励科技创新,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环境。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奖在科技进步中有突出贡献人员(以下简称重奖有突出贡献人员),是指政府对在我市科学技术工作中有重大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技术开发和创新以及在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企业家,分别授予科技功臣和科技企业家荣誉称号并给予物质重奖。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在科技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和各类企业的厂长、经理、董事长。包括在我市工作的外地科技人员和企业家。
第四条 重奖有突出贡献人员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以及宁缺勿滥的原则,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奖励的设置、时限
第五条 奖励名额等级设置为:科技功臣奖一等奖一名,奖金10万元;科技功臣二等奖两名,奖金5万元;科技企业家一等奖一名,奖金5万元;科技企业家二等奖两名,奖金3万元。
第六条 奖金在科技创新基金中列支。
第七条 奖励时限从2004年开始,每二年奖励一次。首次重奖评审年度为2002年-2003年。
第三章 申报
第八条 奖励申报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