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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阳泉市义务教育保学金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阳泉市义务教育保学金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阳政办发[2003]7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阳泉市义务教育保学金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七月一日

           阳泉市义务教育保学金制度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效解决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特别是因家庭贫困而导致辍学的问题,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根据《山西省义务教育保学金制度实施办法》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义务教育保学金实施的宗旨:为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和提高全市人民的整体素质,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积极扶助家庭贫困的学生,把党和政府的温暖、全社会的关爱送给这些学生及其家庭,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
  第二条 保学金实施的原则
  (一)坚持思想教育、法制制约和物质资助相结合的保学控辍原则。
  (二)坚持政府筹资和社会捐助相结合的筹措保学金的原则。
  (三)坚持个人申请、社会公示和公正审批相结合确定贫困学生的原则。
  (四)坚持教育行政部门实施、财政部门监督、学校管理、学生享用的原则。
  第三条 保学金的资金来源
  (一)市、县(区)人民政府都要建立义务教育保学金制度,从2003年起市政府每年按照应保人数和市应承担比例,核定专项经费,列入预算。县(区)人民政府根据《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及《国务院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中规定的责任,也要安排相应配置资金。市、县保学金比例原则上确定为30%和40%(省安排30%)。
  (二)社会各界捐助和资助的经费。
  (三)其它渠道筹措的经费。
  第四条 保学金发放对象,主要用于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力支付书费、杂费的贫困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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