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聘用制度是事业单位今后一项基本的用人制度。除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实行人事管理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之外,其它事业单位都要按照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确立单位和职工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实行人员聘用制,要按照规定的聘用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用人单位在科学设置岗位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的聘用条件,实行公开选聘,择优上岗。聘用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聘用合同期满,年度或聘期考核合格,根据岗位需要,单位和职工双方同意可续签合同。
加强聘后管理,重点是完善考核制度。用人单位对受聘人员的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必要时可以增加聘期考核。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采取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进行。考核结果要作为续聘、解聘或调整工作岗位的重要依据。
建立解聘辞聘制度,疏通人员出口。事业单位可以按照聘用合同解聘职工,职工也可以按照聘用合同辞聘。解聘、辞聘必须符合聘用制度的有关规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及有关领导人员解聘时,应当进行离任审计。
2、改革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制度。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引入竞争机制,改变单一的委任制,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一定程序,可实行直接聘任、招标聘任、推选聘任、委任等多种任用形式。建立健全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任期目标责任制,加强监督管理,严格目标考核,并与其任用、奖惩挂钩。
3、建立选人用人公开招聘制度。事业单位出现空缺岗位、确需补充中层以下人员时,除涉密岗位和不宜公开招聘的岗位可以采用其它方法外,都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聘用,把优秀人才吸引到事业单位中来,防止通过各种非正常途径向事业单位安排人员。
4、逐步建立固定和流动相结合的用人制度。改变现有单一的固定用人方式,积极推行固定岗位和流动岗位相结合、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用人办法。鼓励和支持事业单位的人才流动,允许有特殊专长、技能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经本单位批准的前提下对外兼职,促进人才资源配置的社会化、市场化。
5、积极推行事业单位人事代理制度。事业单位新补充人员一般都要在政府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要推行全员人事代理。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努力为事业单位实行人事代理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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