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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阳泉市委办公厅、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纠正超标准超编制配备和使用小汽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纠正工作结束后,领导干部违反规定继续使用超标准小汽车的,一经发现,按“谁乘坐、追究谁”的原则从严处理。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继续超编制购买小汽车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将领导干部配备和使用小汽车的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进行管理。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
  纠错整改结束后,市“三项治理”领导组要派出检查组,对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纠正超标准、超编制配备和使用小汽车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标准:一是存在的问题要自查、核查出来;二是自查、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规定得到处理,超标准、超编制配备和使用小汽车问题得到纠正;三是根据纠正的情况,制定出本县(区)、本部门、本单位小汽车使用管理的规定和办法。
  四、纠正的相关政策
  这次纠正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增强全局意识,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按照自我教育、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实事求是的原则,注意把握以下政策:
  (一)纠正要坚持三为主:以纠正为主、以教育为主、以总结经验教训为主。要把过去发生的问题与现在发生的问题区别开来,着眼于规范,着眼于今后,着眼于健全制度、完善管理。对按照要求主动进行纠正的,一般不追究责任。
  (二)经过财政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批准购置的特殊公务用车和1999年3月以前购置的超标准小汽车,不列入清理范围。
  (三)对用贷款购买小汽车和挪用专项资金尤其是挪用扶贫资金、支农资金、退耕还林资金、救灾款、救济款、教育经费等特殊专项资金购买小汽车的,必须责令其做出深刻检查,并视情节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四)对在自查自纠阶段不主动申报,在规定期限内不主动纠正或在纠正过程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一经发现,要没收违规车辆,并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五)对2002年以来拖欠工资的县(区)、乡(镇)购买小汽车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六)对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或用小金库资金购买小汽车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七)对将本县(区)、本部门、本单位购买的小汽车落户到其他单位和个人名下的,视情节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八)对国家公务人员名为接受“赠送”实为受贿的,要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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