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挪用专项资金和贷款购买的小汽车,由财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拍卖公司)组织公开拍卖,拍卖收入按资金渠道归还和偿还贷款,不足部分从本单位自有资金中补齐,仍不足的,由财政部门从安排给该单位的公用经费及相关经费中扣除。
3、凡向企业、下属单位或个人摊派、索要款项购买的小汽车,在10月31日前将所摊派、索要款项退还原单位;凡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调换、借用的小汽车,在10月20日前换回原车或将车退还原单位。
4、国家机关及公务人员接受境外、相关单位、企业(含民营企业)或个人“赠送”的小汽车,要查明情况,在9月1日前报市“三项治理”领导组办公室。
5、境外馈赠、上级奖励和配发给部门、单位的超标准、超编制小汽车,由受馈赠、受奖励和接受单位作为本单位的公务用车(其中馈赠、奖励车不占编制),但超标准小汽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的固定用车。
6、对拖欠工资的县(区)、乡(镇)2002年以来购买的小汽车,由县(区)政府委托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公开拍卖,所得款项缴同级财政。
7、对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或用小金库资金购买的小汽车,一律没收,缴同级财政。
8、对将本部门、本单位购买的小汽车落户到其他单位和个人名下的,一律没收,缴同级财政。
9、地(厅)级以下离退休干部在办理离退休手续后,要将所乘坐的车辆交回单位,由单位统一调配管理。各单位必须按规定保障老干部的必需生活用车。
10、除在军队、武警、公安部门任职、兼职的人员外,其他部门、单位、个人一律不得擅自使用军队、武警、公安车号牌,违者要在9月1日前将车号牌退回。
11、领导干部一人使用两辆或两辆以上小汽车的,要将多占用的小汽车退出。
12、工作调动的干部在调离两个月内必须将所使用的公务车交回原工作单位。
13、以车抵税费或基金,以车抵罚款,供执收执罚单位使用的小汽车要收回,缴同级财政拍卖或调剂。拍卖收入抵交税费或基金,不足部分从单位自有资金中补齐。
纠正工作结束后,要将结果在本县(区)、本部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并报市“三项治理”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二) 建章立制。
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以这次清理纠正为契机,建立和完善小汽车购置和管理的规章制度,注重从源头上治理超标准、超编制配备和使用小汽车,巩固纠正成果。要结合各自实际,深化改革,逐步探索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长效监督机制。
财政部门要制定关于小汽车购置管理的规定。在编制小汽车购置的部门预算时,要严格控制标准和编制;车辆使用不到报废年限的,不得更换新车。确需更换的,须经财政部门同意。购买新车必须纳入政府采购,并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因特殊工作需要购买超标准小汽车的,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购买。未经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审核的新购超标准小汽车,交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车辆落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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