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阳泉市委办公厅、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纠正超标准超编制配备和使用小汽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3年8月5日 阳办发[2003]80号)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晋办发〔2003〕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的有关规定,认真纠正超标准、超编制配备和使用小汽车,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作风,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二、纠正的范围和内容
(一)纠正的范围。
纠正的范围是: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财政拨款或补助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经济部门,省以下条管的行政事业单位。
(二)纠正的内容。
1、1999年3月中办、国办《
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中办厅字〔1999〕5号),以及省近年有关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下发以来,地(厅) 级以下干部配备的排气量2.0升以上、价格25万元以上的小汽车。
2、超编制使用的小汽车。
3、挪用扶贫、退耕还林等其他专项资金以及贷款购买的小汽车。
4、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或用小金库资金购买的小汽车。
5、向下属单位和事业单位、企业(含民营企业,下同)或个人借用、调换、摊派、索要款项购买的小汽车。
6、拖欠工资的县(区)、乡(镇)2002年以来购买的小汽车。
7、将本单位、本部门购买的小汽车车籍落户到其他单位或个人名下的小汽车。
8、不在军队、武警、公安部门任职和兼职的人员擅自使用军队、武警、公安车号牌的小汽车。
9、领导干部一人使用两辆或两辆以上的小汽车。
10、国家机关及公务人员接受境外、相关单位、企业或个人“赠送”的小汽车。
11、领导干部工作调动后长期使用原工作单位的小汽车。
12、以车抵税费或基金以及以车抵罚款,供执收执罚单位使用的小汽车。
13、离退休干部在办理离退休手续后继续固定使用原工作单位的小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