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各县(区)、各单位、各部门将单位、个人自查申报的住房资料,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各单位对个人自查申报的住房情况进行逐户逐项审核。对群众反映与本人申报不符的,要重新进行审核。审核情况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签字后,于12月20日前报同级“三项治理”领导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纠正处理(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5月31日)。
由各县(区)、各单位依据《清理意见》对违规多占、多购住房作出处理。各县(区)、各单位要认真做好违规违纪人员的退房、加租、付款等工作,并将处理结果张榜公布。凡能如实自查自报、又能主动自纠的,对当事人可不予追究责任或从轻处理。凡经查实隐瞒不报、少报、漏报、弄虚作假、在规定期限内又不主动申报、主动纠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案件查处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对当事人或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严重的典型案件,要快查快结予以曝光。
各县(区)、各单位、各部门要针对清房工作中反映出的问题和漏洞,认真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结合实际,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领导干部的住房情况要记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进行管理。对其他干部、职工住房情况,各单位要建立住房档案,强化监督制约机制。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2004年6月1日至7月30日)。
2004年6月,由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对所辖范围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2004年7月,市“三项治理”领导组对各县(区)、各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对清理纠正不力,走过场的,要责令重搞,并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2004年8月,接受省“三项治理”领导组的检查验收。
五、措施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清房工作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各级党政一把手对清房工作负总责。市成立“三项治理”领导组及工作机构,负责全市的清理工作。建设、财政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按省、市的做法和要求,成立相应的清理工作机构,明确责任,组织好所辖范围内的清房工作。凡由于工作不到位、不尽责,造成清理工作走过场的要责令重搞,并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制定实施细则,规范住房行为。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住房政策规定和《清理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清房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三项治理”领导组办公室备案。通过清理,切实纠正本县(区)、本部门、本单位领导干部违规多占、多购住房的问题,规范各级领导干部的住房、购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