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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阳泉市委办公厅、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领导干部违规多占多购住房的清理意见的通知

  七、因工作需要异地调动的干部,按房改优惠政策只能购买一套公有住房。如配偶不随迁,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经组织批准的,可将异地占住的一套公有住房租住或以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但不得再购买由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
  八、通过办理变更产权和承租关系过户给子女的公有住房,必须经房屋原产权单位同意。过户后,如子女以其父母的职务、工龄等条件购买的,要按子女本人购房条件重新计价,超标部分按本意见第三条规定办理;如子女不符合过户条件,应退出,或将其住房面积与其父母所购公有住住房面积合并计算,并按本意见第四条规定办理。对过户购买后,子女及其配偶又重复享受房改优惠政策的,以及违反规定过户给其他亲友购买的,均须将所过户的住房退出,若退出确有困难的,可按届时市场价补交差价。
  办理过户手续的子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办理过户手续时与父母是同一城市户口;
  (二)1999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干部职工(含子女的配偶);
  (三)子女及其配偶均未享受过房改优惠政策。
  九、将违规所购公有住房已上市出售的,除本人购房本金外,多得款额必须全部退出。
  十、本意见中所涉住房的市场价格,由物价、建设、房管、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其住房的建筑时间、结构、朝向、区位等因素,参照同类地区商品房价格进行核定,报纪检、监察机关备查,并在本地区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清房中退出的房屋,一律由房屋原产权单位登记造册,并按新房新制度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清房机构审定后执行。多余的存量房,可通过法定程序进入房产交易市场公开交易。如原产权单位因撤并、破产或改制等原因消失的,由同级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清退的房屋登记造册,报同级清房机构审定,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清房中的退款、补款一律由当事人个人支付,任何单位不得用补助、福利费等办法变相用公款支付,也不得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它罚款收入以及各种创收中开支。否则,对单位按集体违纪论处,并追究主要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十三、清房中所收缴的资金,由各单位登记造册,报上一级清房机构备查,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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