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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市直机关移动电话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阳泉市市直机关移动电话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阳办发[2003]80号 2003年8月5日)


  为了加强对市直机关移动通讯工具的使用管理,切实改革和完善领导干部职务消费制度,逐步实现领导干部职务消费的规范化、制度化、货币化,根据中纪委、省纪委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关于弘扬艰苦奋斗精神,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意见》要求,经对1998年《阳泉市市直机关移动电话使用管理暂行补充规定》进行审改,现就市直机关移动电话的使用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本着艰苦奋斗的精神,按照手机固定、话费限额和规范管理、方便工作、避免奢侈浪费相结合的原则,逐步用改革的办法,不断加强和完善市直机关及其各级领导干部移动电话的使用管理,逐步规范领导干部职务消费。
  二、使用管理范围
  1、市级、县级在职领导干部。
  2、纪检、监察、政法等执纪执法以及防火、防洪、防疫、抢险救灾等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
  三、话费使用限额标准
  1、市级领导干部使用限额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2、县级正职领导每月使用限额300元,县级副职领导每月使用限额200元,县级非领导职务在职人员每月使用限额100元。
  3、纪检、监察、政法等执纪执法部门工作人员的使用限额标准,由各单位、各部门视工作情况和实际自行确定,但不得高于县级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使用限额标准。
  4、防火、防洪、防疫、抢险救灾等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的使用限额标准,由各单位、各部门视工作情况和实际自行确定,不得高于县级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使用限额标准。若在防火、防洪、防疫、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下,可适当提高使用限额标准。
  四、话费支出方式
  1、话费支出从本单位、本部门的预算经费中解决。财政既不追加,也不另行负担。
  2、本限额标准为最高限额,超支部分由本人负担。节省余额,不发给个人现金,但可结转使用。
  五、使用和管理
  1、本规定实行之日前,各单位、各部门已用公款购买配备给个人的移动电话,全部过户给个人。从本规定实行之日起,任何单位、部门均不得用公款购买移动电话。
  2、凡在话费支出范围内的人员应个人自费配备移动电话,不得无移动电话享受话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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