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对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或用小金库资金购买的小汽车,一律没收,缴同级财政。
8、对将本部门、本单位购买的小汽车落户到其他单位和个人名下的,一律没收,缴同级财政。
9、地(厅)级以下离退休干部在办理离退休手续后,要将所乘坐的车辆交回单位,由单位统一调配管理。各单位必须按规定保障老干部的必需生活用车。
10、除在军队、武警、公安部门任职、兼职的人员外,其他部门、单位、个人一律不得擅自使用军队、武警、公安车号牌,违者要在9月1日前将车号牌退回。
11、领导干部一人使用两辆或两辆以上小汽车的,要将多占用的小汽车退出。
12、工作调动的干部在调离两个月内必须将所使用的公务车交回原工作单位。
13、以车抵税费或基金,以车抵罚款,供执收执罚单位使用的小汽车要收回,缴同级财政拍卖或调剂。拍卖收入抵交税费或基金,不足部分从单位自有资金中补齐。
纠正工作结束后,要将结果在本县(区)、本部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并报市“三项治理”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二) 建章立制。
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以这次清理纠正为契机,建立和完善小汽车购置和管理 的规章制度,注重从源头上治理超标准、超编制配备和使用小汽车,巩固纠正成果。要结合各自实际,深化改革,逐步探索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长效监督机制。
财政部门要制定关于小汽车购置管理的规定。在编制小汽车购置的部门预算时,要严格控制标准和编制;车辆使用不到报废年限的,不得更换新车。确需更换的,须经财政部门同意。购买新车必须纳入政府采购,并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因特殊工作需要购买超标准小汽车的,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购买。未经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审核的新购超标准小汽车,交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车辆落籍手续。
纠正工作结束后,领导干部违反规定继续使用超标准小汽车的,一经发现,按“谁乘坐、追究谁”的原则从严处理。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继续超编制购买小汽车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将领导干部配备和使用小汽车的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进行管理。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
纠错整改结束后,市“三项治理”领导组要派出检查组,对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纠正超标准、超编制配备和使用小汽车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标准:一是存在的问题要自查、核查出来;二是自查、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规定得到处理,超标准、超编制配备和使用小汽车问题得到纠正;三是根据纠正的情况,制定出本县(区)、本部门、本单位小汽车使用管理的规定和办法。
四、纠正的相关政策
这次纠正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增强全局意识,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按照自我教育、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实事求是的原则,注意把握以下政策:
(一)纠正要坚持三为主:以纠正为主、以教育为主、以总结经验教训为主。要把过去发生的问题与现在发生的问题区别开来,着眼于规范,着眼于今后,着眼于健全制度、完善管理。对按照要求主动进行纠正的,一般不追究责任。
(二)经过财政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批准购置的特殊公务用车和1999年3月以前购置的超标准小汽车,不列入清理范围。
(三)对用贷款购买小汽车和挪用专项资金尤其是挪用扶贫资金、支农资金、退耕还林资金、救灾款、救济款、教育经费等特殊专项资金购买小汽车的,必须责令其做出深刻检查,并视情节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四)对在自查自纠阶段不主动申报,在规定期限内不主动纠正或在纠正过程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一经发现,要没收违规车辆,并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五)对2002年以来拖欠工资的县(区)、乡(镇)购买小汽车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六)对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或用小金库资金购买小汽车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