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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阳泉市委办公厅、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弘扬艰苦奋斗精神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意见》等5个意见方案和暂行办法的通知

  12、以车抵税费或基金以及以车抵罚款,供执收执罚单位使用的小汽车。
  13、离退休干部在办理离退休手续后继续固定使用原工作单位的小汽车。
  14、其他违纪违法购买和使用的小汽车。
  三、纠正的方法和步骤
  纠正工作从2003年7月15日至2003年11月30日进行,分4个阶段:
  第一阶段:自查申报阶段 (8月1日-8月20日)
  (一)对照检查。
  各县(区)、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中办、国办《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 中办厅字〔1999〕5号)、中纪委、监察部《关于加强对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和更换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中纪发〔1999〕4号)、中纪委《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购买更换小汽车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中纪发〔1996〕15号)以及省关于小汽车配备使用的有关规定,并认真对照检查。着重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提高对纠正超标准、超编制配备和使用小汽车的认识。二是查清领导干部和单位超标准、超编制配备和使用小汽车的问题。
  (二) 如实申报。
  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如实自查、申报,认真填写市统一印制的单位小汽车配备和使用情况表(附表一),领导干部个人要填写《领导干部乘坐小汽车情况自查申报表》(附表二),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和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审查、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8月15日报同级“三项治理”领导组办公室。
  (三)统计报告。
  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对本地区及下属单位报送的小汽车配备和使用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于8月17日前报市“三项治理”领导组办公室备查。市“三项治理”领导组办公室要对全市小汽车配备和使用情况进行归纳、梳理、统计,报市委、市政府和省“三项治理”领导组办公室备查。
  第二阶段:组织审核阶段(8月20日-9月10日)。
  (一)各单位上报的领导干部及单位配备和使用小汽车的情况,要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专项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二)“三项治理”领导组办公室对各单位上报情况进行核查。严格核查申报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属实、是否全面。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核查:一是从车辆管理部门核查车辆落籍(指落户,下同)、办理牌照情况。二是从财政部门、购车单位和供货单位核查购车资金来源情况。三是根据群众举报核查购车资金来源及车辆使用情况。
  第三阶段:纠错整改阶段(9月11日-10月31日)。
  (一)对超标准、超编制车辆进行纠正处理。
  1、为避免重复购车造成新的浪费,对超标准、超编制的小汽车,可在本县(区)、本单位、本部门内部调剂,上下调剂。不准领导干部继续使用超标准小汽车。不准将超标准、超编制小汽车封存闲置。不准购买新车替换超标车。清理出的超标准小汽车,由本级财政部门提出处置方案,报市级“三项治理”领导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财政部门办理。
  2、对挪用专项资金和贷款购买的小汽车,由财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拍卖公司)组织公开拍卖,拍卖收入按资金渠道归还和偿还贷款,不足部分从本单位自有资金中补齐,仍不足的,由财政部门从安排给该单位的公用经费及相关经费中扣除。
  3、凡向企业、下属单位或个人摊派、索要款项购买的小汽车,在10月31日前将所摊派、索要款项退还原单位;凡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调换、借用的小汽车,在10月20日前换回原车或将车退还原单位。
  4、国家机关及公务人员接受境外、相关单位、企业(含民营企业)或个人“赠送”的小汽车,要查明情况,在9月1日前报市“三项治理 ”领导组办公室。
  5、境外馈赠、上级奖励和配发给部门、单位的超标准、超编制小汽车,由受馈赠、受奖励和接受单位作为本单位的公务用车(其中馈赠、奖励车不占编制),但超标准小汽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的固定用车。
  6、对拖欠工资的县(区)、乡(镇)2002年以来购买的小汽车,由县(区)政府委托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公开拍卖,所得款项缴同级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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